天美平台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(2024 年版 試行)節選
天美平台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(2024 年版 試行)
第一條 為維護天美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,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,促進學生文明、健康成長,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(教育部第41 號令),本著“育人為本😡、以教育為主、教育與管理相結合”的指導思想和原則,結合我院實際情況🔬,製定本實施細則。
第二條 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是通過管理實現教育的主要途徑和必要手段,是思想教育的繼續🌵,是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舉措。
第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和維護憲法、法律,踐行公民道德規範🤽🏿♂️,遵守校規校紀及有關製度,建設並維護文明✖️、整潔👋🏽、和諧、優美、安全的學習🥊、生活環境🏃🏻♀️,順利完成學業👩🦽。
第四條 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。堅持把思想教育同懲戒相結合😸🤤,學生違法、違紀行為的性質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。天美對違紀學生及時進行批評和教育,並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違紀學生相應的違紀處分。
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學生,視行為的性質🧑🏼✈️👭🏼、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,給予下列之一處分🖕🏽:
(一)警告🐄;
(二)嚴重警告;
(三)記過;
(四)留校察看👸🏻;
(五)開除學籍🤼♀️。
對於違紀行為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,可由所在二級天美給予通報批評➡️,並由所在二級天美督促其改正錯誤🧚🏽♀️。通報批評不列入處分,不存入個人檔案。
第六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,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 6 到12 個月的處分期。學生在留校察看期內有明顯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者,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,天美可做出提前、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的決定🍆。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反校規校紀者,天美可做出延後解除留校察看甚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到期未做出延後解除的則自動解除。
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從輕、減輕或免予處分:
(一)違紀後能主動報告班主任、二級天美領導或天美有關部門,如實交代錯誤事實☂️,認錯態度積極、誠懇者👦🏼;
(二)主動中止違紀行為或自動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;(三)違紀後能積極檢舉👨🏻🌾、揭發他人,積極協助調查處理,有立功表現者。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處分:
(一)拒不承認錯誤,或訂立攻守同盟者;
(二)對有關人員進行威脅、恐嚇或打擊報復者🚂;
(三)已受過處分者;
(四)酗酒滋事者。
(五)為他人違紀作偽證或隱瞞真相,欺騙組織,對抗調查👨🏽🦲,故意為他人開脫責任的,應與違紀人同案處理。
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🧑🏿✈️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:
(一)違反憲法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、破壞安定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的;(二)觸犯國家法律,構成刑事犯罪的🌺;
(三)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受到處罰🟢,性質惡劣的🪑𓀔;
(四)由他人代替考試、替他人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🙎🏿♂️、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🧙🏽♂️;
(五)剽竊🤵🏻♂️🦉、抄襲他人研究成果,情節嚴重的;
(六)違反天美規定,嚴重影響天美教育教學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個人、組織合法權益,造成嚴重後果的;
(七)學生參與任何宗教活動和非法傳銷活動;
(八)屢次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,經教育不改的🏋🏽⚠️。
(九)其他經天美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違紀行為🙌。
第十條 違反國家法律🆚、法令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🏏,給予下列處分🧝🏻:
(一)被判處管製、拘役🫲🏼、徒刑或者勞動教養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(二)被裁決為行政拘留者🚕🤎,視情節嚴重程度🧑🦼,給予留校察看,開除學籍處第 52 頁
分(無罪釋放者除外);
(三)被公安機關裁決為罰款者🪪,視情節嚴重程度👨🏼💼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🤶🏽;
(四)被公安機關裁決為治安警告者,視情節嚴重程度🈺,給予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🧑⚖️;
(五)參與邪教組織或進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動者,視情節和後果🧎♂️➡️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🤹🏿。
(六)組織傳銷活動者,視情節和後果🦹🏽♂️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七)無理取鬧🌮,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,留校察看以下處分;
第十一條 偷(盜)竊、搶劫🛰、詐騙、冒領國家、集體和他人財物者,除追回贓款、贓物並賠償損失外,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涉案價值在 200 元以下✖️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;
(二)涉案價值在 200 元以上尚未構成犯罪的💹,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;
(三)知情不報或隱藏、轉移贓物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🔸;(四)涉案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🛀🏽,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二條 學生禁止組織或者參與賭博,一經發現,除沒收賭具和賭資外,視其影響和情節🚬,對組織、參與或者為此提供條件者⌚️,分別給予以下處分🧗:
(一)在場圍觀或知情不報者,視情節嚴重程度🤴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(二)組織賭博或者參與賭博者,視情節嚴重程度,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;
(三)為他人提供賭具或賭博場所者,視情節嚴重程度👲🏿,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四)屢次參與賭博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🌬。
…………
附 則
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違紀後的調查取證以及給予處分,要做到程序正當、證據充分🙅🏿♂️、依據明確🦙、定性準確🎎、處分適當:
1👈🏽、學生違紀行為在二級天美範圍內的🧱,由學生所在二級天美負責調查取證💂🏻♂️;
2🫡😓、學生違紀行為超出教學分院範圍,涉及其他部門的🤡,由學生工作處牽頭,有關部門及學生所在分院共同調查取證;
3、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後,依據學生違紀事實,由調查取證負責部門向學生工作處提供搜集到的所有相關證據🙇🏽,並寫出詳細書面材料。
4、對於突發性違紀事件以及情節較嚴重、影響面較大的事件🟨,學生工作處可直接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取證🤏🏼。
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“以上”或“以下”界限均含該級別🫳🏽🚵🏻♂️。
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。
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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